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及用废企业的货物来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从众多的个体户手中收购废旧物资,这种回收方式约占回收总量的90%以上,这些个体人员不愿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开具也仅能适用3%的征收率,导致下游企业进项抵扣严重不足。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废旧物资,此种收购比例偏小,回收企业的进项抵扣依然存在巨大缺口。
散户将废旧物资销售至用废企业时不提供发票,导致用废企业存在所得税成本核算无依据和虚开发 票两大风险,也产生了个体户偷逃税和违反工商注册规定管理两大风险,还会进一步衍生出异地开票等涉税问题,而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是目前废旧物资行业难以解决的急迫问题,部分产业投资群体因发票问题无法解决而被迫取消进入相关产业投资的打算。为解决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问题,我国一直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目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销项税税率为13%,而进项税额几乎为零。回收企业从个体经营者购 入废旧物资需支付收购成本,却因未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不仅不符合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国家支持资源节约、发展 循环经济的要求。若强行要求回收企业按13%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则回收企业实质上承担了此前环节的所有税负,导致回收企业税负高。因此,对回收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是需要的。